昌州人通〔2008〕141号
转发《关于确定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办发〔2008〕8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到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八年九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文件
新人办发〔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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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按照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的总体安排,2008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顺利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护理专业:初级(士)单科合格成绩40分,初级(师)单科合格成绩45分,中级单科合格成绩40分。
二、除护理专业外,其它医、药、技各专业:初、中级单科合格成绩40分。
三、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四、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区、各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办理证书的有关规定统一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办理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详情请登陆www.xjrs.gov.cn查询)。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 标准 通知
抄送:州党委人才办,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州卫生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 2008年9月2日印发

